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0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村三组,农民。
被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一组,农民。
被告: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东环路高新时代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