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4民初4962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岳**县。
被告:岳西县誉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县天堂镇建设**路**号第**栋**楼。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办事处办公楼**层**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39455D。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誉泽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