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宁催字第11号
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XX,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30005123032464,出票人南京恒特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4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0月1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大强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