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宁催字第11号 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30005123032464,出票人南京恒特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4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0月1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