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21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上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金,女,1982年2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15楼。
法定代表人:熊科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102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42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股权信息、无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苏A×××××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李 庆
审判员  周庆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