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482号
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李上庚。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具区。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7656号。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214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鼎级博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214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