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二初字第242-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梁二弟。
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海市海城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海市海城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现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迎宾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人与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等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原告***、***等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0元,由本院退回5元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