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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二初字第242-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梁二弟。 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海市海城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海市海城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现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迎宾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人与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等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原告***、***等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0元,由本院退回5元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