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521民初147号
原告:***,女,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
原告:**,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合浦县。
原告:**,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住广**合浦县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合浦县浦县。
原告:***,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广**合浦县合浦县。
原告:***,女,1978年6月18日出,住广**合浦县西合浦县。
原告:***,男,1982年3月20日,住广**合浦县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2月5,住广**海市海城区北海市海城区,受上述七原告的共同委托。
原告:**,女,1968年12月5,住广**海市海城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合浦县**字路乡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工程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计38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