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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521民初147号 原告:***,女,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 原告:**,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合浦县。 原告:**,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住广**合浦县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合浦县浦县。 原告:***,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广**合浦县合浦县。 原告:***,女,1978年6月18日出,住广**合浦县西合浦县。 原告:***,男,1982年3月20日,住广**合浦县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2月5,住广**海市海城区北海市海城区,受上述七原告的共同委托。 原告:**,女,1968年12月5,住广**海市海城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合浦县**字路乡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工程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计38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