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4民初4014号
原告:昊海消防安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中和路8号D28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昊海消防安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昊海消防安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昊海消防安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海消防安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昊海消防安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