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2381号
原告:甘肃昊海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凤玲。
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
原告甘肃昊海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消防)诉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雅物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海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凤玲、被告兰雅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海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及物联网技术年度监测费37456.9元、违约金49752元,共计8720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物联网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平凉市文广新闻中心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物联网技术年度监测服务,项目面积28168㎡,维保、物联网检测总费用99504元,合同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约定如有违约,则违约方按照合同额的50%向对方赔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费用62047.1元,剩余37456.9元推诿不付。
被告兰雅物业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物联网技术服务合同》属实,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防物联网部分设备未实际安装,消防设施未进行日常检查和月度报告。2020年9月10日,被告在接到平凉市崆峒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发给平凉市广播电视新闻中心的督办通知后,对消防设备进行排查,发现消防控制主机的主板烧坏,数据丢失,消防物联网设备没有。被告方曾多次联系原告与平凉市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但未联系到,被告方遂与广电中心协商,重新和崆峒区蓝盾消防工程公司签订了新的消防维保合同,对主板进行了维修,对其他设备进行了维保,发现其余设备存在大面积的损坏和瘫痪。因此,被告不愿支付剩余服务费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物联网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第三方平凉市文广新闻中心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物联网技术、年度监测服务,项目面积28168㎡,维保、物联网总费用99504元,费用由兰雅物业支付,合同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约定如有违约,则违约方按照合同额的50%向对方赔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费用62047.1元,剩余37456.9元推诿不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可以证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物联网技术服务合同》1份、中国银行回单3张、消防维保系统截屏3张,本院对以上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2020年9月10日平凉市崆峒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1份,消防物联网供货合同1份,甘肃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合同1份,2020年9月1日甘肃省社会消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截屏1张,2020年9月消防主机损坏照片1张,安装消防物联网设备清单1份,2017年9月30日平凉市文广新闻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1份。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是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结束9个月之后,物联网设备运行及消防主机损坏的事实,不能达到被告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昊海消防与兰雅物业之间签订的《消防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物联网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昊海消防履行了技术服务义务,兰雅物业未依约全额支付服务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昊海消防要求兰雅物业支付37456.9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兰雅物业虽然没有直接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是其不愿支付违约金的抗辩主张中应该包含了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含义。本案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昊海消防的损失仅为未支付服务费的利息,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按照未支付服务费37456.9元为基数、欠款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兰雅物业应支付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数额为2030.78元。兰雅物业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甘肃昊海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7456.90元,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2030.78元,合计39487.68元;2021年5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计算,直至上述服务费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甘肃昊海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00元,减半收取990.00元,由被告甘肃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