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9财保20号
申请人: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麟游县九成宫镇西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598754105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迪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经发国际大厦第一幢1单元1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36378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迪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迪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804821.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迪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4821.54元予以冻结或在价值804821.54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或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