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9民初138号
申请人: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麟游县九成宫镇西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598754105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迪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经发国际大厦第一幢1单元1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36378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迪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以后,经原、被告自愿协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11848元,原告变更诉讼标的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麟游未来同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