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民初4891号之二
原告:中触媒华邦(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代红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309国道4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触媒华邦(东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触媒华邦(东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触媒华邦(东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触媒华邦(东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计15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