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异9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4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护驾迟镇西北黄龙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称,(2020)鲁0306执2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因被执行人系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共计20063.00元;二、被告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原告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00元,由被告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306执28号。该案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另查实,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院(2020)鲁0306执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对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