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鲁0306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过程中,制作并向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已被本院冻结并划拨;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未在淄博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本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2019)鲁0306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付款项2006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866.75元,诉讼费151.00元、执行费214.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州市远航润滑油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