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6民初1107号 原告: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44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7207859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开发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经济开发区B区1路南侧南北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CGUC7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特种油公司)与被告***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防水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特种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源防水材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特种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500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以欠款8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的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导热油供销合同,被告购买了原告的导热油,共计15吨,单价是11000.00元,总金额是1650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货到付款5万元,剩余货款从发货之日起算三个月内付清。2017年的8月21日原告将合同中约定的导热油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交付给被告。原告于2017年9月4日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张,每张面额82500.00元。增税发票的票号09008028、09008027,并将发票邮寄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付款8万元,尚欠货款850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晟源防水材料公司未答辩。 原告北方特种油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导热油购销合同原件1份;2、发货单原件1份;3、发票复印件2张;4被告支付货款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1份。被告晟源防水材料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举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6日,原告北方特种油公司与被告晟源防水材料公司签订导热油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导热油15吨,单价是11000.00元,总金额是1650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货到付款5万元,剩余货款从发货之日起算三个月内付清。2017年的8月21日,原告将合同中约定的导热油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交付给被告。原告于2017年9月4日为被告开具票号为09008027、09008028的增值税发票2张,每张面额8250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付款8万元,尚欠货款850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北方特种油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晟源防水材料公司亦已接收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晟源防水材料公司欠原告货款8500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以欠款85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晟源防水材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可就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欠款85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00元,由被告***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