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6执保128号
申请人:马鞍山钢研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大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清水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马鞍山钢研特种钢有限公司与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钢研特种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马鞍山钢研特种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全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钢研特种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马鞍山钢研特种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