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374号
原告:上海俊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虔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昭程整流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亮,男。
原告上海俊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昭程整流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同年7月5日,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俊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俊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书 记 员
朱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