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保418号
申请人:平江县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安定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6114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连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520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江县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号、财付通等价值491780元的财产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平江县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PP2443010518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178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978.9元,由平江县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提醒:申请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