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天岳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921民初163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岳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连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挖机工程款2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天岳公司中标南县2013环湘项目第六标基本农田整治工程后,将该六标工程承包给被告***,由被告***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2013年底至2014年工程施工期间,被告***雇请原告**从事土方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欠2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天岳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天岳公司之间没有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无其他任何法律关系;2、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为雇佣关系而非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即使本案欠款属实,也应由被告***承担支付义务,被告天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被告***与被告天岳公司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且被告***也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所欠原告的工程款请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天岳公司于2013年经竞标在南县承接了***,**头镇土地整治项目,被告天岳公司将该项目的第六标段工程的项目管理,施工组织,财物管理等事项与被告***签订《2013年度南县***、**头镇土地整治项目第六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岗位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代表被告天岳公司实施项目管理,履行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天岳公司提取工程总价的3%作为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派出人员对项目监督管理,不负责被告***承包经营所产生任何债权债务等。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工程项目的部分土方工程交原告**使用挖机施工,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2016年6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款23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并对工作成果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天岳公司将承接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给被告***,收取管理费用,不参加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名为承包实为挂靠,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以挂靠方式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旦产生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天岳公司明知被告***无建筑施工资质,仍同意其挂靠,违法法律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天岳公司对被告***所欠原告**的工作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机工程款23000元。被告湖南天岳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姚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