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26民特35号
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520X3。
申请人:***,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镇易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0********。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12月24日经平江县余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救助***3000元;二、此协议属一次性调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经平江县余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