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江县天岳建筑公司、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26民特35号 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520X3。 申请人:***,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镇易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0********。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12月24日经平江县余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救助***3000元;二、此协议属一次性调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经平江县余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