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4795号 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LJ5RA40。 经营者:***,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平江县城关镇连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520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鹏峰经营部)诉被告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岳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行使诉讼权利范畴,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99.5元,由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懂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