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4795号
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LJ5RA40。
经营者:***,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平江县城关镇连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520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鹏峰经营部)诉被告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岳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行使诉讼权利范畴,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99.5元,由原告平江县鹏峰建筑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懂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