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泉塘街道某某机械设备经营部、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471号 申请人:长沙县泉塘街道**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海德公元商住楼6栋107。 经营者:***。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平江县城关镇连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泉塘街道**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县泉塘街道**机械设备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983228.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为申请人长沙县泉塘街道**机械设备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泉塘街道**机械设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983228.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泉塘街道**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