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盛达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中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05民初1521号 原告:吉林省天盛达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以西、南湖大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金融第五城第2幢4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3幢6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吉林省天盛达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达公司)诉被告中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环境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邦环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剩余劳务费2575787.27元及利息(利息应以2725700.82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止,以2575787.27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天盛达公司当庭变更诉状中被告中邦汇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中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诉请第二项增加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至8月间,原、被告双方就“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劳务分包事宜达成一致,共同签署了《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化工程劝农大街乔灌木栽植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劝农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养护浇水劳务分包合同》等6份合同及2份补充协议,确定由原告为“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提供劳务。原告签约后即开展工作并如期完工,现原告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3张含税金额共计2725700.82元,但被告除在2022年5月25日支付给原告149913.55元外,一直拖欠剩余劳务费2575787.27元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中邦环境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下月付至发生工程量的50%,年底付至发生工程量的70%,次年6月30日前付至发生工程量的100%,因此双方分包款项自2022.6.30日到期,因此被告欠付原告分包款2575787.27元,利息应自2022.6.30日起算。对欠款金额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21年5月至8月间,原、被告双方就“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劳务分包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了《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化工程劝农大街乔灌木栽植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劝农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浇封冻水(蒋家广场-雪场西街)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浇封冻水(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T2021-06-07-0005)、《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T2021-06-18-0001)、《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养护浇水劳务分包合同》等7份合同及《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劝农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变更编号HTBG2021000919)、《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变更编号HTBG2021001111)3份补充协议,确定由原告为“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提供劳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劳务履行了合同义务,最终双方结算劳务费金额为2725700.82元。 (二)2022年5月25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原告转账149913.55元。 (三)2022年6月8日,原告为被告开具3张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2725700.82元。 本院认为,中邦环境公司与天盛达公司签订的《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化工程劝农大街乔灌木栽植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劝农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浇封冻水(蒋家广场-雪场西街)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浇封冻水(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T2021-06-07-0005)、《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T2021-06-18-0001)、《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养护浇水劳务分包合同》等7份合同及《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劝农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变更编号HTBG2021000919)、《2021年莲花山道路绿化工程东自由大路(蒋家广场-雾开河大街)地被花卉栽植劳务分包合同》(变更编号HTBG2021001111)3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劳务费,双方庭审中对欠付劳务费2575787.27元均无异议,本院对此金额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因庭审中双方同意利息计算时间自发票开具日期2022年6月8日起开始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吉林省天盛达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2575787.27元及利息(以2575787.2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吉林省天盛达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6.3元,减半收取13703.15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中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