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29民初3180号
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