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7101民初121号
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环境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运输公司向本院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迟延给付的土方运费77194.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23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由某运输公司,承担为某环境公司指定的土、石、泥、垃圾、平整地形等范围内的所有土方运输工作。某运输公司完成运输工作后,经由某环境公司验收合格,向某环境公司开具了运输发票。某环境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原告运费。但是截止某运输公司起诉时,某环境公司尚欠其运费77194.09元未付,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环境公司辩称:某运输公司合同履行委托***代为执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事务,某运输公司均予以承认。且某运输公司与***属于合作关系,涉案运输款项属于***应得款项,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欠付某环境公司账款共计人民币464930.19元,***同意用其在某运输公司的债权等额冲抵对某环境公司的上述债务,金额为77194.09元,因此某环境公司不存在欠付某运输公司运输款的情况。综上所述,某运输公司所列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某运输公司与某环境公司签订合同编号:0682、0696、0756三份《土方运输合同》。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某运输公司向某环境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开具了两张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83761.49元。直至某运输公司向本案起诉之日,某环境公司已向某运输公司支付部分运费,剩余总运费的20%即76752.3元(383761.49×20%=76752.3元)未支付。某运输公司自述其诉讼请求77194.09元中包含其他欠款441.79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土方运输合同》、回单、发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与某环境公司就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无异议,某环境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某运输公司主张的剩余运费。某运输公司主张的其他欠款纠纷与案涉运输合同无关。某环境公司答辩称其与案外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以其债权冲抵剩余运费,但某环境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环境有限公司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剩余运输款76752.3元(383761.49×20%=76752.3元);
二、原告长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请的其他欠款纠纷441.79元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93元,由被告某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