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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岔路河镇某某圃、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1537号之一 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经营者**,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汽开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诉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汽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保全费1281元,由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