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1537号之一
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经营者**,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汽开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诉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汽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保全费1281元,由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