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601民初355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龙井乡晏家湾村桃子坪组,身份证号码:52222419********。
原告:***,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龙井乡晏家湾村桃子坪组,身份证号码:52222419********。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文笔社区河西街243号,身份证号码:52222419********,系石阡县龙井乡晏家湾村委会推荐人员。
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城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1432956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11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