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601民初355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龙井乡晏家湾村桃子坪组,身份证号码:52222419********。 原告:***,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龙井乡晏家湾村桃子坪组,身份证号码:52222419********。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文笔社区河西街243号,身份证号码:52222419********,系石阡县龙井乡晏家湾村委会推荐人员。 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城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1432956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11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