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基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基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1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基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基通信有限公司货款48000.00元,案件受理费640.00元,执行费6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经对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各个银行开办的账户的存款余额均没有超过一千元。经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
4、经对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10台车辆信息,但车辆均找不到,申请执行人也不申请查封处置;
5、经对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地产查询,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经对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7、经对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登记信息。
8、经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基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询问,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基通信有限公司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基通信有限公司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在因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基通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