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执异15号
申请异议人(系案外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杨米界乡兴河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3月3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异议人(系案外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执11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异议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称,(2016)陕03执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ZJ50/3150BL型号钻机系异议人公司善意取得,宝鸡中院要求异议人返还钻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民事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ZJ50/3150BL型号钻机系宝鸡市瑞丰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系***所有,租赁给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出租物,也是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有共谋犯罪之嫌;***等人涉嫌犯罪不影响权利人***收回ZJ50/3150BL型号钻机的行为。
经本院审查查明,ZJ50/3150BL型号钻机系宝鸡市瑞丰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所有,***将该钻机租赁给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使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租金,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租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租赁合同届满终止;由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租赁物ZJ50/3150BL型号钻机一套并支付拖欠租金,由***承担连带责任。该钻机设备于2016年6月20日在保管钻机设备的场地被本院进行了现场查封。
本院认为,ZJ50/3150BL型号钻机系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且被人民法院查封,不存在善意取得之说。被执行人***因另案涉嫌犯罪并不影响本案执行。申请异议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异议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和理由。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