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执异2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镇南郊。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4年10月26日,住靖边县。
委托代理人:***,***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3月3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系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执111号执行裁定书。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吕 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