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25民初186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志丹县。
被告:***,男,汉族,现住靖边县。
被告: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寨山村***小组00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白 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