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民终4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寨山村***小组00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甘肃省华池县。
上诉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4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未按照诉请进行判决;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事实不清。二审期间上诉人万发油井公司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因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4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霍 韬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