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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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4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靖劳人案字[2017]第0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19654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一案未到生效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824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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