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1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寨山村***小组00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甘肃省华池县。
上诉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靖边县万发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霍 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