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103民催19号 申请人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南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依法于2016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辽宁北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7日,到期日2016年6月17日,付款银行华夏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040005122379599,面额人民币48,372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玲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