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06民催28号
申请人: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滨街道**爿村。
法定代表人:朱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伟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乙伟,合计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005227350457、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温州高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岚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