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青0203民初92号 原告:***,男,1987年6月5日生,藏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寺台乡湾子村村民,现住海东市平安区。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业主保证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在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海东市平安区),并于2019年8月28日向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了业主保证金3000元,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向原告说明这笔钱是用于防止原告在装修房屋期间的公共设施不被破坏而交纳的保证金,在该房屋装修完成之后满一年会退还该保证金。原告的房屋于2019年12月份装修完成,并且在房屋装修完工之后进行了验收,但是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时至今日依然没有返还该保证金,因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注销,该笔保证金理应由被告返还。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8日,原告***作为海东市平安区业主,向当时的小区物业服务人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交纳3000元业主保证金,双方约定该保证金于原告房屋装修验收完毕后满一年返还。原告上述房屋已于2019年12月底装修并验收完毕,但该保证金至今未返还。另查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于2021年4月22日注销,原告上述房屋所在的海东市平安区亿家中央国际小区现已更换物业服务人。 上述事实有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交纳保证金,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双方约定的退还保证金期限届满后应当返还保证金,且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的行为实属违约。因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注销,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3000**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