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2537号
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西昌市。
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0元,减半收取计88.50元,由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结子模汪玥
书 记 员 朱 海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