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青0203民初39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西滩村居民,现住海东市平安区。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民和路33号亿家小区10号楼1**1楼4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3000元、二被告退还装修押金2000元,以上共计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9日,原告在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亿家中央国际小区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办公室领取房屋钥匙时,物业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整,约定验完房一年退。2021年4月27日办理房屋装修相关事宜时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缴纳装修押金2020元,其中20元为工本费,约定2000元装修验收完毕后退。2021年9月原告房屋已装修完毕,但被告拒不退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押金,因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注销,故要求二被告返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押金。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交纳3000元业主保证金,约定由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向原告购买的海东市平安区亿家中央国际小区9号楼一**18楼2室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并承诺该保证金于原告验完房一年返还。2021年4月27日,原告在办理上述房屋装修事宜时,向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交纳装修押金2020元,其中20元为工本费,并约定20元工本费不退,2000元装修押金于装修验收完毕后返还。原告上述房屋已于2021年9月装修完毕,但上述保证金及装修押金至今未返还。另查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于2021年4月22日注销,原告上述房屋所在的海东市平安区亿家中央国际小区现已更换物业服务人。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交纳保证金,又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交纳装修押金,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在双方约定的退还保证金、装修押金期限届满后应当返还保证金及装修押金,且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装修押金的行为实属违约。因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注销,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3000**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共同返还2000元装修押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元; 二、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海龙装修押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