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387号
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结子模汪玥
书 记 员 朱 海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