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323号
原告:西昌市遇曼陀罗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与航天大道交汇处S2幢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301C34C。
法定代表人:蒋连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文君,四川言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伯华,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22769M。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天才,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晋茹,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昌市遇曼陀罗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昌市遇曼陀罗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连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华,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天才、谢晋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西昌市遇曼陀罗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遇曼陀罗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遇曼陀罗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00元,减半收取计1087.00元,由原告西昌市遇曼陀罗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沙开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余抒雯
书 记 员 孙春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