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美集集商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407号
原告: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星城二路8号(办公楼六楼至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88202681Y。
法定代表人: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双文,湖北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美集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98RC818。
法定代表人:田开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堂,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大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9L81F8Q。
法定代表人:王艳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堂,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美集集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大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美集集商贸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大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大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51元,被告宜昌美集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洲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