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774号
起诉人: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投资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星城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88202681Y。
法定代表人:胥双文,湖北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2年5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清江投资公司的起诉状。清江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阳君合祥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祥顺公司)支付未按合同数量提供砂石料造成的损失641848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长阳君合祥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3日,起诉人清江投资公司(甲方)与君合祥顺公司(乙方)签订《滨江首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料接管协议》,依据〔2020〕14号长自然规划函和〔2020〕25号长自然规划函要求,约定甲方接管乙方项目产生的富余砂石料129.40万吨,甲方按23元/吨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后经双方核对,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乙方仅向甲方提供砂石料491689.30吨,尚余802310.70吨未交付给甲方接管。2020年4月20日,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起诉人发出《关于县清投公司处置砂石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确认君合祥顺公司已完成滨江城市广场项目场平工程,君合祥顺公司未履行全部合同的责任由清江投资公司依法追究。根据清江投资公司将原石受让给其他第三方的价格和长自然规函〔2019〕21号文规定,国有矿产处置收益均按8元/吨计算。君合祥顺公司如无法交付清江投资公司相应砂石料,则应当将其已外销的砂石料计算国有矿产处置收益支付给清江投资公司,否则君合祥顺公司构成非法采砂转卖获利。故清江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江投资公司与君合祥顺公司签订《滨江首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料接管协议》的缘由,系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能力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501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料管理办法》(长政办法〔2019〕39号)等文件规定,授权清江投资公司对君合祥顺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按有关规定要求统一进行处置,协议约定的砂石料处置数量系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评估确定,价格系按开挖、运输等费用以给付一定经济补偿方式确定。因此,双方在该协议中体现的并非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君合祥顺公司未将砂石料交给清江投资公司处置而销售给其他第三人,表面上看像违约,而实质上属于违反了行政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应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而不应由清江投资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故清江投资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阳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开文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李湘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