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辽0381执保505号
申请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名汇城小区公寓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4)辽0381民初51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详见保全结果告知单)。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