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财保537号
申请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926656193,住所地:海城市西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4394828,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731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三。
被申请人: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4YG90,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6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6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