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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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731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三。
被执行人: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辽宁瑟克赛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48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