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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3779号 原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江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