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民初3279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克山县,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汇融商务广场6-3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此款已由***预交),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