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3民初42号
原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奔驰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4月7日,本院受理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因该公司是湘潭市雨湖区辖区内大型企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